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长江新区产业生长基金治理设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长江新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产业生长基金治理,充实施展财政资金指导放大作用,凭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治理设施〉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生长改造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治理暂行设施〉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产业生长基金治理设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连系我区现实,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长江新区产业生长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是指由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通过撬动种种社会资源,支持长江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生长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资金泉源主要包罗财政分年度预算放置资金、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收益及社会资源等。

第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科学决议、提防风险的原则举行投资治理。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分为专项投资和市场化投资。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新区管委会促进重点产业生长政策和事情部署,由新区产业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市场化投资是指在年度投资设计内,新区产业基金根据本设施及着实行细则自主决议参投的母子基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设立长江新区产业生长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作为新区产业基金最高议事决议机构,卖力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偏向,制订相关治理制度,批准年度投资设计,协调处置新区产业基金介入种种产业投资重大事项,审定专项投资。凭证基金运行情形,由产业基金理事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适时召开新区产业基金理事会聚会,对重大事项举行审议。

第七条  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羁系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国资局”),主要肩负理事会一样平常事情,制定新区产业基金治理细则,组织实行目的审核、绩效评价,指导确立科学决议机制,不介入基金一样平常运营治理;办公室主任由新区财政国资局主要卖力人担任。

第八条  新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基金理事会中划分推行以下事情职责:

(一)新区财政国资局卖力新区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对新区产业基金的出资以资源金的形式注入武汉长江新区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团体”)或其全资子公司,受新区管委会委托推行新区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指导长江新区团体或其全资子公司确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治理机构运营治理新区产业基金;卖力统筹新区国有企业与新区产业基金配合出资母子基金;卖力增强“金种子”“银种子”等企业培育和服务事情,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生长。

(二)长江新区生长与改造局(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局”)卖力凭证新区产业生长计划,制订重点产业生长投资偏向指引,筛选、推介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设计、基金投资需求等。

(三)长江新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新区投促局”)卖力筛选、推介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引入投资项目,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设计、基金投资需求等。

(四)长江新区科技创新与功效转化局(以下简称“新区科创局”)卖力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及科技功效转化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科技型、创新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设计、基金投资需求等。

(五)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卖力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推介,提出年度母子基金设立设计、基金投资需求等。

第九条  长江新区团体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出资主体,要确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资靠山且具备优质运营履历的基金治理机构合资设立受托治理机构。受托治理机构卖力规范确立基金“募、投、管、退”运营治理机制;制订年度投资设计,确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准备拟投项目的详细事情;定期向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新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形,完成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所有权与谋划权星散原则,新区财政国资局、长江新区团体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受托治理机构签署三方《委托治理协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围绕长江新区产业计划结构,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招商、科技功效转化,培育壮大生长新动能,加速构建现代化产业系统。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通过出资设立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凭证新区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的专项投资,由受托治理机构根据专业化、市场化方式推行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提请产业基金理事会审议决议。新区产业基金介入的市场化投资,原则上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治理机构根据划定自主决议实行,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立案。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应当遵照相关投资政策划定和本设施及着实行细则,与其他出资人签署有限合资协议(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的、基金规模、存续限期、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议机制、基金治理机构、风险提防、投资退出、治理用度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跨越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功效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跨越40%,均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新区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其出资比例不得跨越直投项目实缴资源的10%。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最凌驾资额原则上不跨越10亿元,稀奇重大项目经产业基金理事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在相符国家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额划定的情形下,可不受本条款所划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新区产业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同支母子基金,新区产业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跨越母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资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新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社会资源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根据“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一样平常不跨越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调换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决议机构审议通事后解决调换或者延期手续。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整理、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二手份额生意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一样平常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原则上根据市场公允价值退出。对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到达本设施第十六条划定要求的,且对长江新区重大科技功效转化或者经济生长作出重大孝顺的,可根据适当的优惠政策退出。合资协议(章程)中对退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解决退脱手续;没有约定的,由母子基金的决议机构审议通事后解决退脱手续。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根据“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举行核算,在收回本金的条件下,给予适当激励。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到达本设施第十六条划定要求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经济孝顺情形,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治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跨越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所获所有增值收益的奖励。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整理泛起亏损时,原则上首先由母子基金治理人以其对母子基金的出资肩负,不足部门由母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配合肩负。对于介入设立的天使、种子、科技功效转化基金等早期投资基金,在出资人配合肩负亏损的条件下,新区产业基金可肩负高于其他投资人一定比例的亏损,最高以其出资额为上限肩负有限责任。新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准许投资源金不受损失,不得准许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治理费计提凭证新区产业基金实缴规模分档分类实行。专项投资原则上根据项目每年50万元至100万元计提,市场化投资项目根据不跨越新区产业基金实缴金额的1.5%每年计提,总体治理费率不跨越新区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治理机构和新区产业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执法律例和行业羁系要求审慎谋划,确立健全并严酷遵守资金召募治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治理、内部控制等营业规则和治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本区注册,基金治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源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区产业基金通过专项投资方式设立的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原则上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基金治理资质、较强资金召募能力和牢固营业场所及设施;

(三)公司治理与内控治理等制度健全;

(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5年以上基金治理事情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且其历史治理业绩优异;

(五)无不良处罚纪录。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应优先思量税务注册挂号职位于长江新区的商业银行举行托管,同时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履历;

(二)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不良处罚纪录。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营业: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营业;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非保本型理财富品、保险设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刊行信托或者聚集理财富品召募资金;

(七)其他国家执法律例制止从事的营业。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治理人应凭证相关执法律例和行业治理划定举行挂号立案,在天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挂号系统举行挂号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有限合资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产业基金可不经其他出资人赞成,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资:

(一)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资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基金设立方案决议通过,未在12个月内根据划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母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次出资的;

(四)新区产业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后,跨越6个月未现实投资的;

(五)母子基金或者治理人发生实质性转变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的领域或者基金召募社会资源低于约定下限的;

(七)其他不相符有限合资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推行划定程序作出决议的投资,因不能抗力、政策更改或者发生市场(谋划)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议机构、主管部门、基金治理机构及相关职员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视审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基金投资纪律和市场化原则,确立分类审核机制。对于专项投资,重点审核政策目的、撬动放大、规范治理等内容,兼顾经济效益;对于市场化投资,重点审核经济效益、规范治理等内容。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治理机构增强对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治理机构运营羁系和审核评价,实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项目谋划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及其介入设立的母子基金治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羁系部门营业羁系,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区产业基金投资,或者不根据划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虚耗虚耗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执法律例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设施自宣布之日起实行,有用期三年。

泉源:长江新区微信民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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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泉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6/514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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